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队伍增长的措施》的通知

2024-05-16 15:34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队伍增长的措施》的通知

一、从1987年起,在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增加职工计划中,将干部增加数单列,对干部队伍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凡涉及新增干部指标事项,坚持上面一支笔审批,即由一位主管市长负责审批;下面一个口办理,即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负责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监督。二、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编制定员,不得随意扩大编制,增加人员。干部岗位设置一律以本市1984年整顿“以工代干”时核定的干部岗位为准,不得自行扩大。凡满编和超编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再增加干部。三、在编制定员内新增干部(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吸收录用干部和聘用干部等),必须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新增干部指标,由市人事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新增干部计划,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和政法、经济监督调节、教育部门以及远郊区、县对干部的需求。
  新增干部指标一经下达,必须坚决执行,不得突破或挪用。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新增干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招收干部的要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新增干部指标下达后,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报表要求,按时将干部增减情况报市人事局。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干部要坚持“主要靠内向吸收,基本上不从社会上招收”的原则,应首先从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以及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对少量确实需要从工人中或社会上吸收录用或聘用干部的,必须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新增干部指标内,从在职的已取得大专学历的全民所有制工人或非在职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中解决。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新增干部,除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可从在职工人中或社会上聘用。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增干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实行聘任制。六、从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由区、县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的人事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从社会上聘用干部,由市人事局在新增干部总指标内下达专项指标,区、县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吸收录用干部一律报市人事局审批。七、严格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干部到了离退休年龄,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次月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通知本人,不需要本人申请。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队伍增长的措施》的通知

2. 请问现在事业单位有聘用制干部一说吗?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
  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套用网上的一句话:“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3. 人员实行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什么意思

实行机关工勤人员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管理。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10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昨天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2011年我国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出台,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申诉、竞聘上岗等单项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

人员实行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什么意思

4. 聘用的基本解释

[engage] 聘请任用。聘用信息联络员。  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2010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昨天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2011年我国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出台,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申诉、竞聘上岗等单项规定。  区别一,本质不同,聘用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用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是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社会服务性组织。中国事业单位共有130多万个,职工近3000万人,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传媒等行业,是中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19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09年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争取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把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口关”。名词释义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具备条件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程序方法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七)订立聘用合同。分配制度岗位业绩双看重,单位内部分配具有自主权,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未聘人员:老人新人区别待安置未聘人员实行“两条腿走路”。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落聘、待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参加培训等办法,在本单位、行业、系统内妥善安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最长不得过退休,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是必需的。聘用合同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文本,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满足。在合同管理中,还对试用期做了规定。不再被约定试用期的有:原有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对于其他人员可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保持已有政策不变。签订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学生就业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也就是说,将从部分地区、系统、单位的试行向全国所有事业单位推进。该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无疑将为拓展就业空间,破除就业制度性障碍,打开公平就业闸门提供制度性保障。在这项涉及全局性的改革中,各地应密切结合破解大学生就业困局,着手做好三件事。机会均等2009年,我国将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此前国务院出台新政策,取消大学生落户限制,这与统一规范的人才资源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人才的正常流动,有利于单位用人上的灵活性。但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求,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尚需城市户籍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同步回应。因此,各地政府应将取消地区或城市门槛,实现机会均等,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前置条件。阳光聘用事业单位编制,是事业单位用人的核心制度,在把住进人关、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近些年,一些事业单位随意超编进人、虚报冒领“空饷”等现象屡有发生,并最终导致人浮于事、近亲繁殖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因而,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时,应取消原有的编制制度。从单位负责人开始,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职能与发展需要,所有岗位和人员都向社会公开招聘,充分体现一视同仁,公开公平。扩大范围当下,大学生就业是一个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在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不妨放大聘用制的覆盖面,将城市社区工作者和村官都纳入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范围,使社区工作者和大学生村官都拥有规范的制度性保障。据报道,北京社工委等部门正在研究政策,计划由政府购买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社区助理”岗位,招聘大学生担任居委会主任助理。与此同时,原有的大学生村官政策仍将延续。这样既让一部分大学生能享有激励保障政策,又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这对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社会实践磨砺、关注民生疾苦的基层官员和后备人才,具有重大的意义。在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除了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外,还应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尊重公众对这次改革全程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杜绝暗箱操作等潜规则,以确保聘用制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为广大大学生就业、创业开辟更为广阔的绿色通道。改革方向2011年我国将继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国家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出台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开展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2011年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建立国家专家服务基地,开展万名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启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开展国内技能竞赛活动,做好首次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由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两份文件可能会一同出台。这意味着,此番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将与事业单位改革本身同步推进。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得到财政保障;这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大多以参照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形式获得,不过,在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比例在少数。对于一些以业务突出、主要以行业或专业业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继续获得财政扶持。此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主要以财政补贴形式获得。但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自收自支,主要面对市场,并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在相关部委的扶持下,尽快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昨日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2011年我国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同时在2012年启动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这一文件一并制定的还有一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一些部委已经按照国务院相关部署,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财务监管、划拨转让、人事编制等方面展开工作。这是在为上述两份文件出台后,全面展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做准备。中国拥有事业单位大约126万多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70%以上为技术人员。这些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 个。在这些机构下面,基本上都有数目不等的相关事业单位。这些种类繁多,人员规模庞大的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成为此次改革的难点。事实上,中科院和社科院在2008年被选为进行工资改革的试点。两年已过,这两个先行先试的事业单位推进的工资改革依然困难重重。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应该推进,否则都吃财政,只会包袱越来越重。对于那些盈利能力强,能挣钱的事业单位应该剥离出去,推向市场。但他也表示,一步到位推向市场根本做不到。

5. 聘干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聘干是工人身份。
聘干,指“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
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尚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
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聘干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6. 北京市企业工人调入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

北京事业单位进人将公开招聘 
张靖 
 

    近日从北京市人事局获悉,北京市事业单位今后再补充新人,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依据北京市人事局2004年5月24日下发的京人发(2004)58号文《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本市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许多事业单位进人的方式多种多样,进人的渠道不太规范,也不尽合理和公平。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正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整体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将进入这一渠道规范化、法制化。按照规定,事业单位若再新进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完)
 


北京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北京市近日决定,今后北京市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原则上都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聘用工作机构,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开招聘要实行回避制度。
       公开招聘要制定招聘工作计划、工作纪律、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应聘申请、考试、考核、公示等基本程序,经用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按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受聘人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程序予以聘用。
       北京市要求,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李 霞)
      
京事业单位全面试行聘用制 

 
 
  所属栏目:人事动态 加入时间:2004-2-2  阅读次数:373次     

  以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实行聘用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经过十多年不断探索和改革,目前,北京市属事业单位已全面试行了聘用制,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据北京市人事局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从1992年率先在科研系统事业单位进行全员聘用试点,逐步扩大到文化、广电系统;1999年,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快了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2002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决定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

  在改革过程中,北京市从四个方面入手加强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建立以聘用制为主的用人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开展岗位竞聘,在选人用人上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不少单位还实行了“人事代理制度”和“人才派遣制度”,职工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初步形成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在改革中,根据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了分配向效益倾斜、向一流人才倾斜的政策。不少单位还制定了绩效奖励办法,以实绩取酬薪,使工资构成中的知识、管理、效率等因素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建立赏罚分明的考核奖惩机制。在改革中抓住推行聘用制的契机,在合理设置岗位的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岗位考核奖惩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同续聘、缓聘、待聘、解聘挂钩,使考核奖惩工作落在实处。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单位将岗位设置、岗位聘任、考勤管理、职工奖惩等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使日常管理更加正规化。

  他们还十分注意配套改革,并把改革贯穿于“三个”关口之中。把好进口关,要求各单位通过建立公开招聘制度严把进口关,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把好管理关,加强聘后管理,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效、重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把好出口关。要求各单位通过建立辞聘解聘制度,疏通人员出口。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试行不同的聘期,稳定一批骨干。积极探索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同时,把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以安置,形成未聘人员安置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多元化,并加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市事业单位建立了失业保险,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等项措施,较好地解决了事业单位人员“出口”不畅的问题。(李永寿 仝国利)

7.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摘要】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提问】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回答】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8. 什么是“项目聘用人员”求各位指点!

项目聘用只是某一个项目组的成员,类似于人事代理。
项目聘用就是零时工的意思,有编制的是正式工。签两个固定期限合同,第三个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代理就是中介来签合同,把项目聘用人员派到某单位工作,跟某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扩展资料:
根据《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条
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总量,各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员额总量,以及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分配。全市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审批一次。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本区编外聘用人员的分配。
全市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能突破核定的员额数,个别因新形势新任务工作需要,需要增加编外聘用人员,人数突破控制总量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按从严原则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由市、区两级政府从严从紧审批。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在征求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审定。各区聘用编外人员超出本区员额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和考核招聘方式,其中雇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采取用工单位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或联合招聘等方式。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区人社部门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或联合招聘。
考试内容由用工单位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设定。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特殊岗位不宜公开的岗位,经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按公告、报名、笔试、面试等程序进行。
各区、市直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情况需在招聘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