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退伍军人新政策

2024-05-16 12:51

1. 湖北退伍军人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 按月 工资 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 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湖北退伍军人新政策

2.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拓展资料: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武汉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3.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武汉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4.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对积极主动推动优待项目落地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宣传表彰,推广经验;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法律依据:《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强化工作责任。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党、国家、部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意见》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各相关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优待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对积极主动推动优待项目落地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宣传表彰,推广经验;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待工作实施方案和优待目录清单落实举措,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地见效。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优待政策,引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优待政策预期,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宣扬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要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优抚对象成为全社会受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5. 湖北退役军人如何申请困难补贴

申请如下首先我们要知道,申领困难补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要看你是不是属于困难援助对象,那么哪些人属于援助范围呢?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意见》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二是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总体来说,困难补助申请还是比较麻烦的,审批也比较严格。如果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但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退役军人,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在部队期间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战友们退役后工作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这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失业困境的办法,但是还是不建议战友们领取,被辞退领取失业保险的记录也可能影响下一份工作的录用。

湖北退役军人如何申请困难补贴

6.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7. 湖北退伍优待证有哪些优待政策

湖北退伍优待证待遇:1、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享受优先服务。2、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服务,并且医院还会提供退役军人专用服务通道;3、退役军人携带“优待证”,可以在我国的各游乐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各大博物馆享受减免门票福利;4、我国民营企业的旅游景点、博物馆以及纪念馆等场所,对携带“优待证”的退伍军人实施优先福利,以此减轻一些退役军人的生活压力;5、退役军人凭借“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市政投资的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非常的接地气;6、退役军人在处理民政事务时,可以凭借“优待证”享受优先服务的权利,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7、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专门调剂不低于20%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参战、复退就业困难人员,解决一部分下岗失业老兵的工作保障问题;8、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就学方面,去公立学校就读可以享有优先权,让退役军人子女的学习不再是难题。残疾士兵、复员士兵、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出租、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房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农村养老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解决。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湖北退伍优待证有哪些优待政策

8.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 1、基本复员费: 按月 工资 基数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 住房补贴 和 公积金 : 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 医疗保险 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 社会保险 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