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2024-05-16 12:59

1.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可以在网上打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提取。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公积金编号后六位作为密码登录进入。点击公积金提取并按照步骤提示就可以完成提取。具体的提取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右侧的个人网上营业厅进入。

3、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击获取密码。

4、此时可以看到该网上营业厅中登录密码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编号后6位。

5、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输入完毕登录进入该网站的后台,点击左侧的导航栏选择提取的类型点击进入,如公积金贷款提取并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支取登记。

6、在弹出的支取告知通知中点击阅读并同意按钮。

7、此时在出现的页面中可以看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本次可以支取的金额,输入支取公积金的账户以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以后点击申请登记按钮。

8、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弹出的提示消息,显示支付成功,等待中心记账的提示消息,点击确定按钮。

9、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界面中点击查询可以看到本次支取的公积金申请,点击支付检查可以看到单据状态为已结算,则本次支取公积金就已经成功了。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2. 怎样提取公积金 青岛


3. 青岛如何提取公积金?

一、可以提取,申办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
(四)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五)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扩展资料
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青岛如何提取公积金?

4.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楼主一看就是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另附。。。
青岛公积金提取[ 查看全文]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青岛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
1.购房、租房、还贷、退休等提取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流程: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死亡职工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3.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流程:
(1)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应在选房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现场填写两联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予以确认。
注: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及其配偶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办理选房认购手续时,将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原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
(3)售房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4)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
(5)售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
(6)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
4.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5.青岛公积金提取办理网站及办理网点

提取材料
住房类提取材料:
1. 青岛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2. 青岛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的材料
3. 青岛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的材料
4. 青岛职工购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5. 青岛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6. 青岛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材料
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7. 青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材料
8. 青岛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材料
9. 青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材料
10. 青岛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材料
11. 青岛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材料
12. 青岛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材料
13. 青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材料
14. 青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材料
15. 青岛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材料
16. 青岛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材料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1.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2.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1)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2)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提取时间
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但贷款尚未发放入账的,在其贷款入账后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
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入账以后办理的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申请(撤销)审批表》的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
除前述规定外,在贷款期内,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以后的每年1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7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支取划付结算。

5.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提取条件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6. 青岛市如何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7.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青岛公积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提取:
1、可以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提取:
(1)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相关证明;
2、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核实,并且在三日内作出相应的决定;
3、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会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不准提取的,会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
2、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提取:
(1)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输入个人信息后,选择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完成所有的提取步骤;
(2)准予提取的,会让当事人选择结算方式,然后将余额划拨至指定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8.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可以在网上打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提取。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公积金编号后六位作为密码登录进入。点击公积金提取并按照步骤提示就可以完成提取。具体的提取方法如下:__1、在电脑的  上输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__2、进入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右侧的个人网上营业厅进入。__3、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击获取密码。__4、此时可以看到该网上营业厅中登录密码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编号后6位。__5、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输入完毕登录进入该网站的后台,点击左侧的导航栏选择提取的类型点击进入,如公积金贷款提取并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支取登记。__6、在弹出的支取告知通知中点击阅读并同意按钮。__7、此时在出现的页面中可以看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本次可以支取的金额,输入支取公积金的账户以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以后点击申请登记按钮。__8、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弹出的提示消息,显示支付成功,等待中心记账的提示消息,点击确定按钮。__9、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界面中点击查询可以看到本次支取的公积金申请,点击支付检查可以看到单据状态为已结算,则本次支取公积金就已经成功了。一、可以提取,申办材料:(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四)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五)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办理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