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救助规定

2024-05-16 14:22

1. 最高法司法救助规定

法律分析: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司法救助规定

2. 司法救助规定

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 司法救助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司法救助体现在明确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增加了有关缓交诉讼费用期限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司法救助法律规定

4. 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第七条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6. 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问题解答

一、明确司法救助金上限是多少?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按照意见规定,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其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涉诉信访人特定情况可予以补助
意见规定,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但同时规定,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二、哪些条件下不予救助?
意见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8种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而当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意见还明确,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谁有条件申请司法救助金?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五、救助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意见》对被害人等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对申请人来说相当便捷的规定,仅走四道程序。
首先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其次是申请程序。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三是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7. 法院司法救助是什么

法院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离婚起诉的费用需要多少
离婚起诉费用一般按照每件10到50元进行收费。如果是包括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财产超过20万元的,将按照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的0.5%来收取诉讼费。其他的费用,如鉴定费、申请费等,先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各个地区收费情况不一致,具体收费情况可以咨询当地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起诉是否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相关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中需要写明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抚养费民事诉讼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法院司法救助是什么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